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水牛,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2********,汉族,湖南省**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县**街道办事处国营湖塘鱼场二分场。2004年8月11日,陈某甲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1年12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7日,陈某甲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麻子,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75********,汉族,江西省**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江西省**县**镇**村委**村**号。2020年5月27日,彭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211981********,汉族,江西省**县人,小学肄业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县**乡**村**组**号,现住址江西省**县**路**花园**栋**单元**室。2020年5月7日,贺某甲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彭某某、贺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份,被告人陈某甲、贺某甲、彭某某、“阿才”(在逃,身份未查实)四人商量在茶陵县城开设赌场,陈某甲占股60%、彭某某占股12%、贺某甲占股10%、“阿才”占股18%。陈某甲负责在茶陵县城提供赌博场地、维护赌场秩序、后勤服务保障,彭某某、贺某甲、“阿才”负责召集江西省莲花籍、江西省永新籍人员参赌,并在赌场安排荷手(给庄家配钱,防止庄家私吞)、放哨人员以及抽水资。
被告人陈某甲、贺某甲、彭某某等人商量好以后就在**县城**酒店8888房、**汽贸城乐途汽车生活馆二楼、**酒店二楼幸福包厢内非法开设赌场,从中抽取水资。赌场采用“勾豆子”(又称“数豆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具体操作方法为庄家拿个陶瓷杯子罩住桌上的穿心莲药片,后让闲家下注,闲家可以押1、2、3、4点,还可以押单数和双数。闲家押好赌注后,庄家将杯子打开,然后用挑子将穿心莲药片刮开,每次刮4颗穿心莲药片,刮到最后桌上最多剩下4颗穿心莲药片为止,剩下的药片是多少颗就是多少点。押点数的按3倍赔钱,押单、双数的按1倍赔钱。赌注最低50元,上不封顶,赌场每天参赌人员达二三十人之多。该赌场从庄家处抽取水资,抽取水资的标准为庄家坐庄赢钱的按百分之五抽取水资,输钱的就抽取输钱数额的百分之三。陈某甲等人在茶陵县城开设赌场近二十天,共抽取水资十多万元,陈某甲分得赃款六万余元,贺某甲分得赃款一万余元,彭某某分得赃款一万七千余元。
2020年05月06日,茶陵县公安局云阳派出所在**大道**酒店8888房间查获涉赌人员二十余人,并将贺某甲抓获归案。2020年05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彭某某主动到云阳派出所投案。2020年05月27日陈某甲退交非法所得6万元,被告人彭某某退交非法所得1.7万元,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贺某甲的妻子邹某某代为退交非法所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主动投案接待笔录、退赃笔录、一般追缴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贺某乙、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陈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汪某某、贺某丙、文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彭某某、贺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彭某某、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10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彭某某、贺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赌博用具给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彭某某、贺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彭某某、贺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彭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贺某甲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桂卉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彭某某、贺某甲现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305513****;1396741****;13635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起诉书二十份、《量刑建议书》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