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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南阳镇南阳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0时44分许,被告人资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未买保险),沿耒阳市建设路由西往东方某某,经过耒阳市建设路万江府小区前路段,遇被害人梁某乙驾驶湘******两轮摩托车同方某某,资某某驾车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尾随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梁某乙受重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资某某驾车逃逸。经耒阳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乙无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乙伤势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图及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致人重伤)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启禄

检察官助理:谢佳国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资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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