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永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莫某甲,曾用名莫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51987********,瑶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江某某,住江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江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1月23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莫某甲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情形下,雇人用挖机将江某某松柏瑶族乡高塘村北风庙山场部分林地挖毁,并种植百合。2020年3月,莫某甲又雇人将上述山场部分林地挖毁,并种植玉米。经鉴定,被莫某甲非法占用的林地属于国家级公益林,面积共计1.14公顷,原地类为特规灌木林地,植被破坏严重、灌木林被完全破坏。案发后,莫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地形图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莫某乙、唐某某证言;3.被告人莫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宇
检察官助理:何文斌
2020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莫某甲(联系方式:1331966****)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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