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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职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74********,土家族,专科文化,原工作单位张家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大队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单元**号,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桑某某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桑某某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7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15日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2日、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2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担任张家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为罗某某、覃某某、欧某某、李某甲等人在渣土弃置、建筑垃圾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以现金、购房款、干股等形式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3.8378万元。具体如下:

1、2017年,罗某某、覃某某从张家界市**公司共同取得永定区赵家坡渣土弃置场的经营权并接收渣土,期间,群众多次投诉该渣土弃置场污染公路,被告人徐某某带队前往现场执法并不准许土方承包商继续往赵家坡渣土弃置场倾倒渣土。为获取徐某某的关照,罗某某、覃某某于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在永定区**楼送给徐某某现金2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2、2017年,被告人徐某某购买了张家界**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的**号房,欧某某为其支付房屋首付款10.8378万元,徐某某为欧某某在其承包的天门壹号土方外运处置、赵家坡的渣土弃置场的挡土坝修建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规避调查,2018年1月份的一天,二人合谋进行虚假“平账”处理。

3、2018年6月份左右,李某甲、吕某某、李某乙、丁某某拟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社区一荒地开办渣土弃置场,该区域在张家界市城市**队**队管辖范围内。为取得被告人徐某某在职务上的关照,李某甲等四人商议后决定将该渣土弃置场20%的干股送给徐某某,徐某某表示同意。同年9月份,李某甲等人将该渣土弃置场转让给张家界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并获得240万元转让费。除去拆迁补偿、土地租金等费用后剩余150万元,丁某某按照20%的比例向徐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4、2019年6月份左右,张家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需将基建渣土外运处置,承包该项目土方工程的杨某某于是请求被告人徐某某帮忙办理基建渣土运输证和基建渣土处置证,被告人徐某某表示同意并授意唐某某(另案处理)从中协调,同年7月份的一天,杨某某在该工地上送给徐某某现金1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工人履历表、工人自传、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书、年度考核登记表关于张家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体制调整的通知、中共张家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文件、党组会议记录、情况说明、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张家界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动产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发票、收据、凭据、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存根)、张家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许可项目申请表和审查表、委托书、文明施工安全承诺书、介绍信、接收证明、张家界市建筑垃圾处置现场勘查表、张家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用计算表、张家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张家界**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渣土外运专业承包合同、参运车辆清单、驾驶证、参运车辆照片、渣土弃置场照片、《土地租赁合同》、收条、《租赁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赵家坡弃土场股份合作协议书》、活期取款凭证、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款物清单、现金交款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刘某某、罗某某、覃某某、黄某某、吴某某、李某甲、丁某某、李某乙、吕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田某某、胡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红亮

检察官助理:谭林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徐某某的涉案款(人民币43.8378万元)已全额退缴并扣押在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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