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肖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肖某甲在桃江县**镇**路附近租用“**大药店”2楼的民房进行聚众赌博,邀集参赌人员肖某乙、丁某某等人进行麻将赌博,被告人肖某甲从中获取每人每场50至100元的渔利,从中获利至少共计2.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肖某甲在桃江县**镇**路附近“**大药店”2楼的民房内,邀集龚某某、许某某、刘某甲等人进行麻将赌博,被告人肖某甲从中渔利至少6000元;
2.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肖某甲在桃江县**镇**路附近“**大药店”2楼的民房内,邀集龚某某、徐萍、刘某甲、刘某乙、夏某某、史某某等人进行麻将赌博,被告人肖某甲从中渔利至少6000元;
3.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肖某甲在桃江县**镇**路附近“**大药店”2楼的民房内,邀集彭某某、刘某丙、周梦娜、郭某丙、刘某甲、刘某乙、史某某、郭某甲、黄某某、文某某、唐某某、莫某某等人进行麻将赌博,被告人肖某甲从中渔利至少1万元;
4.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肖某甲在桃江县**镇**路附近“**大药店”2楼的民房内,邀集许某某、肖某乙、龚某某、刘某乙等人进行麻将赌博,被告人肖某甲从中渔利至少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甲于2020年10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书证;2.证人肖某乙、丁某某、龚某某、许某某、刘某甲、彭某某、郭某甲、黄某某、文某某、唐某某、詹某某、吴某某、刘某乙、夏某某、史某某、郭某乙、俞某某、刘某丙、周某某、郭某丙、莫某某的证言;3.提取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不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诗云
检察官助理:潘娅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现羁押在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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