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9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0月14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本院对其决定逮捕,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罪
2020年4月2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湘EN30**号机动车在邵阳市双清区**地段被双清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40mg/100ml。
2020年4月27日,经湖南省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70.96mg/100ml。
2020年5月23日,邵阳市公安局对刘某甲处以吊销驾驶执照的行政处罚,并对其以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
二、妨害公务罪
2020年8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无证驾驶小车(湘EN30**)从**方向往**方向行驶,行至**桥时发现有交警设卡查酒驾,随即在桥上调头(禁止调头)逃跑,交警大队民警陈某某看到后,示意前面一辆出租车(湘EX01**)停下以挡住刘某甲车辆,随即从出租车车尾绕过来示意刘某甲停车,刘某甲因害怕处罚没有停车,导致陈某某和刘某甲车辆发生刮擦受伤,随后刘某甲驾车将出租车撞开逃逸。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至新邵县公安局投案。
2020年9月14日,经新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湘EX01**出租车受损价格为650元。
2020年9月16日,刘某甲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赔偿湘EX01**出租车司机刘某乙1000元,取得两人谅解。
2020年9月22日,经邵阳市白云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被车撞致右膝软质组织挫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诊断证明、血液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说明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受损车辆照片、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改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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