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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乡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2014年8月12日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5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至6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安乡县**镇趁夜色采取拉开车门的方式盗窃作案三次,盗得和天下硬盒香烟四条、泸州老窖茗酿酒508系列四瓶、现金2030元,价值共计人民币8022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从安乡县**镇**宾馆出来后在街上闲逛,凌晨4时许,来到安乡县**镇**街**小区**巷**排屋的院子里,见一辆黑色越野车没关门,便直接钻进车内,将副驾驶手套箱内一钱包中的2030元现金盗走,所盗现金已挥霍。

2、2020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从其出租屋内出来后在街上闲逛,凌晨3时许,来到**镇**路**宾馆附近,见一辆越野车车窗没有关,便爬进车内将后备箱的四瓶泸州老窖茗酿酒508系列盗走并销赃,所得赃款60元已挥霍。经鉴定,四瓶泸州老窖茗酿酒价值2072元。

3、2020年6月16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从其出租屋内出来闲逛,12时许,来到安乡县**镇**公司附近**营业厅门口,采取手拉车门的方式,将停放在**营业厅门前的一辆红色小车的车后门拉开,将车后座踏脚板上放置的装有四条和天下硬盒香烟和三包黄芙蓉王香烟的白色塑料袋盗走并销赃,所得赃款3200元已挥霍。经鉴定,四条和天下硬盒香烟价值3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信息、接报案登记表、案件揭发过程及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曹某某、钟某某、刘某乙、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霞芳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安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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