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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应城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61********,汉族,大专文化,原湖北省**内退**,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住应城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应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下午19时,被告人华某某到表弟卢国清家中吃晚饭,期间饮用白酒。饭后被告人华某某驾驶鄂A****3越野车沿体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菁华公寓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对华某某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结果为102mg/100ml;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3.83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查获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获视频、抽取血样视频光碟;5.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荣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应城市**小区**栋**单元**室,电话号码:13807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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