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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沣东新城*********,2020年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渭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晚上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和被害人杨**因挪车一事,在咸阳市渭城区金旭路水电十字东南角打架。当日经咸阳市中心医院诊断:杨**的左眼眶骨骨折、左眼挫伤、鼻骨骨折。2019年11月19日,经渭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考虑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存在过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剑

检察官助理:焦春凤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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