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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淳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淳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住陕西省淳化县某某乡某某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淳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取保候审;经淳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4时20分,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红色无号牌“松益”牌125型二轮摩托车沿211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11国道K561+311米处时与由东向西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某受伤,杨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1月15日,经淳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惠某、江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与行人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博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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