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20〕Z12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深圳市某某公司电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号,暂住本市龙华区**街道**村**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深圳市某某公司电工。2020年5月30日13时,被告人李某某经预谋,利用公司中午下班无人之际,躲开监控,用502胶水将某某科技园C栋二楼的配电箱锁和二楼仓库门锁钥匙孔堵住。当日14时,公司员工上班时发现仓库门锁和电箱锁均无法打开,便安排被告人李某某换锁,李某某趁机将新换的二楼仓库锁和电箱锁各留下一把备用。6月1日23时,李某某驾车来到C栋,将车辆停靠在一楼电梯口后上楼,用之前偷偷备用的钥匙打开C栋二楼配电箱后将二楼监控用电停掉,再用仓库钥匙打开仓库门,将深圳市某某公司存放在此仓库内的七箱磁铁搬上车辆后备箱。之后,李某某将仓库门锁好,恢复二楼监控用电,然后驾车离开现场。6月2日8时,被害单位发现仓库内磁铁被盗,经盘点和调查后于6月5日报警。民警接警后前往现场,并当场口头传唤了被告人李某某。
经鉴定, 被盗磁铁价值合计人民币480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指认现场照片;磁铁样品照片;价值认定确认函,材料出库单,送货单,仓库进出记录,采购合同;到案经过;情况说明;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深龙价认定 [2020]026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琇蕙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2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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