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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刑诉〔2020〕Z10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600251986********,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定安县**镇**路**号。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20年6月17日被定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因土地纠纷,于2020 年6月16日17时许,持两把砍刀到定安县****桥处等被害人吴某某经过,当吴某某距离王某甲5米远时,王某甲持一把长50的砍刀冲向吴某某持刀砍向吴某某,砍伤吴某某的左腰部和左前臂。接着,被告人王某甲又持刀砍向吴某某,吴某某用右手挡了一下,致使吴某某的右肘关节处受伤。之后,被告人王某甲把50cm长的砍刀丢到桥底下,又拿起一把87cm长的砍刀追砍吴某某,没有追砍到吴某某后,王某甲拨打定安县公安局**派出所电话报案称自己持刀砍人。随后,定安县公安局民警到案发现场口头传唤王某甲到派出所调查。经鉴定,吴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26日,王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吴某某99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相关书证:砍刀2把、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指认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表、到案经过、委托书、申请书、谅解书、收据、和解协议书

3.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

5.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树旗

书 记 员:贺素贞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定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作案工具砍刀2把,存放定安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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