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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12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号,住湖南省株州市芦淞区**栋**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29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经申请成为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麻将”APP的代理。此后,被告人刘某某创建“**圈”,在平台购买**豆开好“房间”,设置赌博规则,利用APP能上下分的功能,组织人员以“**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每局收取“大赢家”人民币1元。至2020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以上述方式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1.2万元。

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已扣押被告人刘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后台数据信息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某、何某甲、何某乙、严某某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网络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对被告人刘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英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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