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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757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金某甲、林某某经商量后,在温岭市温峤镇**村**号通过手机建立微信群,聚集金某乙、陈某某、孔某某等人以扫雷、接龙的形式进行抢红包赌博活动,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35万元左右,该赌博微信群主要由金某甲管理,林某某提供微信号并帮忙抢红包。 

二被告人于2020年3月4日在温岭市温峤镇**村**号门口被温岭市公安局温峤派出所民警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证人金某乙、陈某某、孔某某、阮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甲、林某某的供述;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记录、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林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鹏伟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随案移送手机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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