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二部刑诉〔2020〕868号
被告人安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李某某(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投融谱华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投融谱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在逃,另案处理)成立杭州投融谱华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创设投融家互联网金融平台(下称投融家平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并承诺保本付息以吸收资金,实际通过大量虚假标的进行自融。至2018年7月,投融家共向342695人次吸收资金人民币10,332,731,934.08元,其中涉及杭州美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美约公司)、杭州乾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乾韵公司)、杭州言熙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言熙公司)虚假标的有6,836,630,649.28元,造成实际亏损1,468,400,665.01元。
2016年初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安某甲担任杭州投融谱华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其明知投融家平台有涉及利用虚假标的进行自融,仍从事平台的经营管理工作,在投融家平台的非法集资活动中起到帮助作用。经查明,其任职期间,投融家平台共吸收资金5,552,451,336.00元,其中涉及美约公司、乾韵公司、言熙公司虚假标的有2,296,266,190.00元,至2018年7月尚有未兑付金额28,990,446.21元。
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安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现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安某甲处扣押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
2.证人张某某等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陈述及报案材料;
4.被告人安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人员胡某某等的供述;
6.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志峰、许欢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安某甲现在取保候审期间
2.案卷2册、光盘1张、审计报告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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