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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一部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柳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赌博罪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柳某某多次接受陶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叶某某、柳某某的非法六合彩投注,累计接受投注金额达213185余元。同时,被告人柳某某将接受来的六合彩投注额报至上家被告人吴某甲(另案处理)、被告人吴某乙(另案处理)处,从中非法赚取抽头人民币8000余元。

2020年3月10日,柳某某主动到庆元县公安局松源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归案经过、立功材料、户籍证明等; 

2.证人陶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柳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销售“六合彩”,累计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13185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柳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雪梅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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