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85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6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住洛阳高新区********。1995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9年5月10日因犯盗窃枪支弹药罪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洛阳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住洛阳高新区********。1981年11月12日因犯流氓、强奸、抢劫、盗窃罪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9月2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0年10月1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3年7月9日因盗窃被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洛阳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乙骑自己的黑色仿雅马哈摩托车带着被告人张某甲外出偷车,两人行至南昌路南苑组团小区1号楼3单元楼下,张某乙放风,张某甲使用张某乙的工具将受害人鲍某某停放在3单元楼前的一辆白色雅迪牌二轮踏板电动车盗走。张某乙将盗窃电动车出售后,张某乙、张某甲各得300元。经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的白色雅迪牌二轮踏板电动车认定价格为3120元。
2020年6月23日晚21时许,张某乙骑自己的黑色仿雅马哈摩托车带着张某甲外出偷车,两人行至河洛路张庄社区高层7号楼2单元楼下,张某乙放风,张某甲使用张某乙的工具将受害人秦某停放在2单元楼下的一辆白色爱码牌二轮踏板电动车盗走。经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的白色爱玛牌二轮踏板电动车认定价格为3419元.
2020年7月3日晚19时,张某乙骑自己的黑色仿雅马哈摩托车带着张某甲行至瀛洲路山水富地小区25号楼2单元楼前,张某乙放风,张某甲使用张乙的工具将受害人贾某某停放在2单元楼前的一辆白色台铃牌二轮踏板电动车盗走。张某乙将盗窃电动车出售后,张某乙、张某甲各得300元。经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的白色台铃牌二轮踏板电动车认定价格为301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电动车发票、保修卡等;2. 被害人贾某某、秦某、鲍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 辨认笔录、扣押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记飞 李记存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张乙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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