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Z252号
被告人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住洛南县**街道**村**组,农民。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3月22日21时09分,被告人夜某某醉酒后驾驶陕H****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洛南县河滨北路西段八卦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后经鉴定被告人夜某某发现时血液乙醇浓度为107.52mg/100ml。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夜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夜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琛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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