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魏**,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4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泽某某塔西南**路**号院*号楼*单元***室,住址新疆泽某某****镇**厂***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泽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2日被泽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魏**在奎依巴格镇老板村附近的维族饭馆吃饭饮酒。21时30分左右饮酒结束后驾驶摩托车准备回家,路上朋友摔倒,魏**送朋友去医院,随后奎镇派出所的民警赶至。民警问其是否饮酒,魏**告知其饮酒,民警把魏**带回至派出所。泽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至,随后带至泽某某人民医院抽血备查,经鉴定,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人常口信息、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义务人告知书、移送起诉告知书、魏**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常口信息、酒驾查获移交表、破案经过、传唤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车辆照片、抽血照片、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 编号:新中信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6624G1号鉴定意见书。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大炜
检察官助理:黄传毅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魏**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卷、检察卷一卷、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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