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王新,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901128583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邹城市太平镇北亢村,现住邹城市太平镇被亢村1591号2019年8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泗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王新伪造邹城市太阳宏河纸业有限公司的国废检测报告单并发送给被害人王衍强,谎称有两车废纸送往太阳宏河纸业,骗取被害人王衍强货款81760元。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王新一方与被害人王衍强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资料等书证;

2、证人郑芳鲁、王伟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衍强陈述;

4、被告人王新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衍强货款817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新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超

检察官助理:张长学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新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