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法检刑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6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法库县,住法库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关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法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法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法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法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徒手将们拽坏的方式,多次进入法库县法库镇内多家门市网店,窃取财物,共计作案四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关某某撬门进入法库县***市场贾某某经营的**店内,窃取300元人民币;
2、2020年8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关某某撬门进入法库县庙东街马某某经营的**店内,窃取20元人民币;
3、2020年8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关某某撬门进入法库县***西侧张某某经营的**店内,窃取30元人民币;
4、2020年8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关某某撬门进入法库县***胡同许某某经营的**店内,窃取300元人民币。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关某某经传唤到案;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许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关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法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洪亮
检察官助理:薛胜男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法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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