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XXXXXXXX485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XXXX东侧,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6日14时28分,被告人陈某某喝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本田牌轻骑两轮摩托车从泌阳县马谷田镇铜山湖路北段罗记羊肉冲汤饭店门前回家去,行驶至泌阳县马谷田镇马谷田村委北刘园村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1749号检验报告: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5.54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山浩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