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检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津市,现住河津市**乡**村, 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河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稷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杨某某(在逃)在河津市**大厦、**宾馆、**酒店开设赌场,供他人以“麻将推饼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张某某和杨某某从中抽头渔利,张某某供述其二人共抽头渔利10000多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红
检察官助理:毋世存
2020年8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