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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郏检二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53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郏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到郏县公安局投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豫********号重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S236省道郏县**镇**村**厂门口时,与由东向西行横过道路的张某乙相撞,致张某乙当场死亡,车辆部分损坏。郏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乙无责任。经检验,张某乙系头部及胸部受到外力作用致颅底骨折、肋骨骨折颅脑及内脏严重损伤而死亡。另查明,张某甲与张某乙近亲属已达成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到案以后如实供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佳佳

检察官助理:赵倩倩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郏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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