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获检一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蒙古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住获嘉县**乡**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12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获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冯航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获嘉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道东段***小区西边**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2019年12月11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1.0mg/100ml,已达醉驾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抽血照片、车辆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获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来斌
检察官助理:崔会艳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获嘉县**乡**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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