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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1〕87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现住滑县*********号。2011年8月8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07月04日因强奸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12月02日,因盗窃罪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1 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1年01月0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01月0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日电话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0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滑县**镇**街北段***足疗店,将店主朱某某放在一楼卧室床上手提包内的2400元(面值都是100元的,一共24张)现金盗走。然后驾驶车牌号为豫ED****的白色宝骏汽车逃离现场。

2020年12月18日朱某某对赵某某盗窃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抓获经过;2.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朱某某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绘图、现场照片、被告人赵某某指认盗窃现场照片;5.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6.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7.被告人赵某某追踪监控视频、被盗现场监控视频光盘;8.被害人朱某某出具的收到条、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两次被判处刑罚,系从重情节;被害人朱某某对被告人赵某某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系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玉振

检察官助理:马文龙

(院印)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监控视频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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