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乡**村,住淮阳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9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淮周公路**庄路口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刘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宋某某户籍证明、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淮阳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河南威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彦东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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