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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洛阳市老城区****号平房**号。2013年6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老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7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28日、2020年8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6月29日、2020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以来,刘某甲(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安某某、常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经常聚集在网吧上网,刘某甲以请客吃饭、唱歌等方式拉拢张某某、安某某等人,使张某某、安某某、常某某、王某甲等人听从其安排、指挥,刘某甲等人经常酒后在老城辖区内聚众结伙、无事生非,随意他殴打人,或在刘某甲的带领下以“站队”的方式为他人平事谋求非法利益,多次参与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事后由刘某甲给与参与人员每次100-200元的好处费,或请参与人员吃饭、唱歌、洗浴按摩。刘某甲系首要分子,起组织、纠集作用,张某某、安某某系重要成员,周某甲为一般成员。 

2014年至2015年间,刘某甲多次组织张某某、安某某、周某甲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3起、聚众斗殴1起,非法拘禁1起,造成1人轻伤,7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以刘某甲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基本特征。

本案有下列犯罪事实:

2014年11月24日晚,刘某甲(另案处理)因不满范某甲、黄某某等四人到其姐姐刘某乙位于洛阳市瀍河区古仓街18号的家中讨账滋扰,纠集被告人张某某、安某某(另案处理)、尚某某(另案处理)、周某乙(另案处理)、卓某某(另案处理)、周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持械将前来要账的范某甲、黄某某打伤。经鉴定,二人伤情均为轻微伤。

2015年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同刘某甲(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安某某(另案处理)、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洛阳市老城区居业家园小吃街吃饭喝酒期间时,因周某甲(另案处理)酒后同他人发生纠纷,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某甲、赵某某、安某某、常某某、周某甲等人聚众对附近经营商户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刘某丙刚进行殴打,致四人受伤。经鉴定,王某乙、王某丁、刘某丙刚三人伤情均为轻微伤。

2015年4月25日,刘某甲(另案处理)为讨要其同陈某某(不在案)在老城区居业家园开设赌场时参赌人员卢某乙所欠赌债,纠集被告人张某某、安某某(另案处理)、常某某(另案处理)、卢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到老城区唐宫东路茶叶市场卢某乙的店铺内滋事,采取张贴欠条、滋扰客户等手段阻止正常营业,并指使卢某甲、常某某在门店内居住三日,造成恶劣影响。 

2015年6月25日23时许,王某戊(另案处理)在洛阳市老城区文博大酒店二楼足浴部内,因琐事与杨某某发生纠纷并将其打伤,后足浴部负责人刘某丁要求王某戊予以赔偿,同前来说和的陈某某(不在案)发生争执,后陈某某、王某戊通知刘某甲纠集被告人张某某、安某某(另案处理)、周某乙(另案处理)、卢某甲(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卢某丙(在逃)等人,携带砍刀、棍棒等械具在文博酒店二楼及一楼外停车场将刘某丁、范某乙、刘某戊等人打伤。经鉴定,刘某戊伤情为轻伤,范某乙、杨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等方式扰乱他人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多人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与刘某甲、安某某等人系共同犯罪,以刘某甲为首要分子,张某某、安某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组织符合刑事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他人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利敏

检察官助理:李维彬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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