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97********,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汝阳县**路**公司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03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越野车行驶至汝阳县**大道**家园段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被汝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查扣,后经鉴定,赵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记录单等书证;2.证人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大壮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于河南省汝阳县**路**公司
家属院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