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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方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住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城关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4日22时08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方城县大上海国际小区附近路段时,被方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75.45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5月11日16时54分,方城县拐河镇支会现(另案处理)之子向方城县公安局110报警称:拐河顺店一辆电车撞倒一个行人,17点26分派出所反馈摩托车撞行人。同日18时7分被告人李某某举报拐河镇顺店街十字路口举报支**醉驾。经查,从送检的支**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78.48mg/ml,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4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边亚明

2020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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