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方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皮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67********,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博望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皮某某酒后驾驶豫R*****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方城县博望街南环路小赵树园路段附近,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民警当场查获。经测试,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24.5mg/100ml;经鉴定,从送检的皮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3.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皮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聚锋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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