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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密检一部刑诉〔2020〕10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乡**庄***号,现住新密市**城*园*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71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2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2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77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新密市**路由东向西行驶到**路交叉口西100米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超醉酒临界值,遂请医师对其进行抽血并封装送检。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3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7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记录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抽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结案报告等;2.血醇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4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星羽

检察官助理:张远远

202012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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