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延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3********,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乡*村*号,住滑县*乡*村*号。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1年*月*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6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月*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月*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月*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5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乡*村*号,住滑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张太多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乙驾驶电动三轮车从滑县*乡*村来到延津县*乡*村被害人张某丙家附近,后2人翻墙进入被害人张某丙家,将张某丙院内的2只波尔山羊和1台切割锯盗走。经延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2只波尔山羊价值800元,被盗的切割锯价值140元。
案发后,被盗切割锯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丙,被告人张某乙退赔被害人张某丙损失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丁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延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张某乙罚金2000元。另建议此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长士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延津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滑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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