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商城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害人余某甲托本村媒人余某乙给其儿子余某丙说媒,被告人余某某得知此事后,欲将家住光山县已婚的越南籍妇女万某某介绍给余某甲家作为儿媳妇。为了促成此事,被告人余某某隐瞒了万某某的真实情况,并谎称万某某是云南人,在光山县打工并且未婚。被蒙蔽的余某甲父子信以为真,在与万某某见面后不久被告人余某某从余某甲家索要3.6万元作为彩礼钱,被告人余某某将其中的2万元交给万某某,剩下1.6万元据为己有。之后被告人余某某又从余某丙家索要了5000元作为好处费。万某某在余某丙家生活一段时间后跑回光山县,并将其所持有的2万元彩礼钱留在余某丙家里。余某丙及家人得知事情真相后,就向被告人余某某追要所付钱财,余某某拒不退还。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余某某亲属已退赃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发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收条等;2.证人余某乙、万某某、冷某某、史某某、杨某某、余祖丁、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甲、余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2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余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亲属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郭代坤
检察官助理:岳浩冉
2020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80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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