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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李某某(别名欧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99********,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中路**庄**队**号,现住河南省洛阳市**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25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卖烟信息,被害人孙某某以每条19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购买51条硬中华牌香烟,李某某发给孙某某11条硬中华牌香烟,剩余40条香烟未发货且未退钱,经商丘市睢阳区烟草专卖局鉴定,李某某卖给孙某某的硬中华牌香烟为假冒商标且伪劣卷烟。

被害人李某甲以每条16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14条硬中华牌香烟,李某某发给李某甲5条香烟,剩余9条香烟未发货且未退钱。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介绍被害人贾某某做微商为由,使用贾某某身份信息在捷信金融、普惠快信、来分期贷款平台里骗取贷款本金和利息共计12859.44元。案发前李某某还给贾某某2210.22元。

李某某共诈骗孙某某、李某甲、贾某某22589.22元。以上所诈骗的钱财全部被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用于日常花销。案发后民事部分均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某某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未羁押情况说明、某某微信聊天截图、被害人孙某某、李某甲、贾某某微信截图、证人王某某微信转账截图、商丘市睢阳区烟草专卖局证明、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辨认笔录:孙某某、李某甲、贾某某辨认李某某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李某甲、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取被害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凤梅

检  察  员:韩卫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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