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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朱**,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87********,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孙溜镇张楼行政村顺城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5时35分许,被告人朱**驾驶鲁R*H**E号东风牌小型普通货车,沿1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杨楼村朱庄路口处,与被害人葛**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葛**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驾驶车辆逃逸。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朱**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朱**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朱坤*等人的证言;4、 被告人朱**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系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兴开

孙亚敏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朱**被取保候审。(135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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