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69********,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营,住河南省内黄县中召乡**村**号。因盗窃电力,于2020年1月6日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公司安阳分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因在内黄县中召乡**村盗窃电力,于2020年1月6日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后,于2020年3月至7月,再次将其经营的内黄县**冷饮门市部电力线盗接至**公司在该村建设的基站电箱上,盗用电力3128度,价值1915.9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公司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公司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公司员工王**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黄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张日亮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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