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7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30198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址山东省东明县**街道办事处后**行政村后**村194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3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30198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址山东省东明县**办事处**村。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3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3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在给公司运输柴油的途中,到兰考县固阳镇东关高速路口东100米路南玉石板厂内,抽取油罐车油箱内的柴油60升,以280元价格卖给收油老板柳二刚,二人平分。
2.2019年10月26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在给公司运输柴油的途中,到兰考县固阳镇东关高速路口东100米路南玉石板厂内,抽取油罐车油箱内的柴油30升,以140元价格卖给收油老板柳二刚,二人平分。
3.2019年10月30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在给公司运输柴油的途中,到兰考县固阳镇东关高速路口东100米路南玉石板厂内,抽取油罐车油箱内的柴油120升,之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物价部门评估,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盗窃的柴油评估总价值12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二被告人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证人柳某某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二被告人单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娟
崔志刚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八十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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