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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光检一部刑诉〔2020〕 173号

被告人李某琴,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519********2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光山县晏河乡**村**组,住光山县**乡**街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琴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琴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琴在位于光山县晏河乡河棚街道“尚品购物超市”附近其自己家中组织李某平、李某、胡某玲、潘某、杨某武等人用扑克牌以“推牌九”或“炸金花”的方式聚众赌博。期间,李某琴组织人员聚众赌博,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具、茶水、饮食等服务,并从中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李某平、胡某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琴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琴以营利为目的召集多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琴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光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原

检 察 员:吴  翠

2020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李某琴现羁押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一册共12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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