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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1970年1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70********,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平桥区**镇**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0日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权利义务,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龚某某步行至**镇**公司烧结厂,把三个铁轱轮放在事先停放在那的电动车脚踏板处,并用大衣盖着,准备离开时,被保卫部巡逻人员查获。 

2019年5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从明港镇靶场东边一下水口钻入某某公司院内,在往院外扔生铁时,被保卫部工作人员查获。

2019年7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公司烧结厂将六根炉条抱到二道门南约30米处,并从栅栏下将六根炉条放到草丛中,当龚某某准备将六根炉条抱走时,被二道门的保卫部工作人员查获。

2019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公司烧结厂将两块U型废铁放在电动车脚踏板处,在行驶至炼铁办公楼西侧时被保卫部工作人员查获。

2020年4月17日早7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将几天前偷偷放置在一磅房边的生铁取出,放置在电动车脚踏板处,行驶至**公司二道门处被保卫部工作人员查获,**公司随即报警。经价格认定,本次生铁价值3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2.证人程壮、井刚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陈晨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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