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浉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魏xx,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0119550415xxx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现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魏xx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茶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湖路与茶源路红绿灯路口西侧路段时与前方方xx驾驶的鄂xx号牌轻型货车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员魏xx受伤和乘坐人魏x、魏xx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魏xx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方xx承担次要责任,魏x、魏xx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方xx的证言;3.被告人魏xx的供述与辩解;4.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xx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xx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小帅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魏xx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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