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顺检刑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9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镇**村*队*号,捕前住本村。2011年5月12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顺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顺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街*号,捕前住本村。2012年,因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徐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6年,因寻衅滋事罪被满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顺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顺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街*队*号,捕前本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顺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7月20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3时许,在顺平县**镇**村,被告人王某甲酒后纠集被告人王某乙、被告人董某某无故对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父子进行殴打,致使李某甲、李某已受伤,并扰乱了该村的公共秩序。后经顺平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李某乙两人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董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巍
检察官助理:石月娟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顺平县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保定市满城区**镇**村*街*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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