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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4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49********,回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村,现住霸州市****村。1970年4月25日因犯反革命罪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天津地区公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20年9月4日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71********,汉族,群众,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县**镇**村**屯,现住霸州市**乡**村。2020年9月4日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孟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6日,霸州市公安局东段派出所民警刘某某接警后处理孟某某、邱某某打架案件。自2018年以来,被告人樊某某、孟某某因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以刘某某为*****、涉*涉*充***保护伞等理由多次到****局、**部等部门**,导致刘某某多次被****调查,对刘某某造成巨大精神压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樊某某、孟某某的供述;4、证人牛某某、王某某、荣某某、邱某某、樊某甲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孟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彬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孟某某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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