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县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4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冀F*****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雄县雄州路与清河堤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酒精含量,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酌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军

检察官助理:于海

2020年8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雄县**街**巷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