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9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阜平县**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阜平镇,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同年6月9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2时14分许,被告人纪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号为冀F66***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阜平县虹桥路口至十一万伏变电站路口路段被阜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抽取血液检测,被告人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鹏飞
检察官助理:马军宁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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