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镇**村**号,现住迁安市**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6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冀B6****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迁安市**路**西侧时,因操作不当与路中央护栏相撞,造成护栏、车辆均损失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勘查完现场后,发现被告人高某某有酒后反应,在迁安市人民医院抽取了被告人高某某的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3.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现场照片等;2.证人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向林
检察官助理:杨春娇
(院印)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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