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长检诉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镇**村**巷**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镇**二区**栋**单元**室,系务工人员。198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 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15时59分许,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东二环主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二环与和平路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7.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丽娟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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