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长检诉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二区****单元**室,系务工人员。198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 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15时59分许,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东二环主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二环与和平路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7.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丽娟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