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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82********,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秦皇岛市昌黎****公司职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29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年5月26日经院决定,当日被昌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9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滦州市古城守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阳光水岸小区东侧(游乐场北侧)与张某某驾驶冀******小型面包车相撞。经抽血检测,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辩解;4.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秀辉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秦皇岛**有限公司职工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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