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深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乡**村**路**号,现住深泽县**区**号楼**单元**室,2009年10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期四年执行;2011年5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深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深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建良,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乡**村**街**号,1996年9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6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深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乡**村**路**排**号,现住深泽县**小区**楼**单元**室,2020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深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张建良、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建良、秦某某驾驶一辆黑色豪爵牌摩托车携带伸缩梯、压力钳等工具到深泽县前马里村,翻墙进入被害人田某某家中,盗窃银白色三安牌远征40.X1.5型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492元。
2.2019年12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建良、秦某某驾驶一辆黑色豪爵牌摩托车携带伸缩梯、压力钳等工具到深泽县赵庄村,翻墙进入被害人黎某某家中,盗窃银白色金彭牌JP500BQZ型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133元
3.2019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建良、秦某某驾驶一辆黑色豪爵牌摩托车携带伸缩梯、压力钳等工具到深泽县中桥头村,翻墙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盗窃银灰色大安五星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363元。
4.2020年1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杨某某驾驶一辆黑色豪爵牌摩托车携带伸缩梯、压力钳等工具到深泽县南营村,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窃绿色五羊牌刀影半封闭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电动三轮车价值2484元。
5.2020年3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杨某某驾驶一辆黑色豪爵牌摩托车携带伸缩梯、压力钳等工具到深泽县小直要村,翻墙进入被害人孙某某家中,盗窃银白色三安牌运鹏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304元。
6.2020年3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建良、秦某某驾驶一辆黑色豪爵牌摩托车携带伸缩梯、压力钳等工具到深泽北卓头村,翻墙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盗窃银白色金彭牌神州140型电动三轮车、红色金箭牌TDT2901Z型电动自行车各一辆。
经鉴定电动三轮车和电动自行车总价值2922元。
7.2020年4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秦某某、杨某某驾驶一辆黑色豪爵牌摩托车携带伸缩梯、压力钳等工具到深泽县大直要村,翻墙进入被害人宋某某家中,盗窃银灰色金彭牌力霸150型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电动三轮车价值14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建良、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张建良、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建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被告人张建良揭发他人犯罪,提供侦破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计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张建良、杨某某现羁押在深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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