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河间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曙光路由东向西行驶到**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吕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7.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连辉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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